郴财金〔2018〕22号
市直融资担保公司: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市政府《关于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郴府阅〔2017〕66号)以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市级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工作实际,现将《郴州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郴州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郴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0日
郴州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和《关于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郴府阅﹝2017﹞66号)的要求,为做好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保障资金规范高效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是指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提供银行担保业务后,在融资到期时,被担保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偿还融资,融资担保公司依据《担保合同》代其偿还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补偿是指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发生代偿后,由市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对担保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行为。
第六条 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按照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末在保余额的5‰计提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同时争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专项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下年度专项资金按比例计提金额减去省级专项补助、上年度结余以及代偿追偿返还部分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立项、代偿项目的确认、受理及审核,制订代偿补偿方案,调查了解拨付代偿后项目的追偿情况以及其它常规性资金运营管理等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严禁挪作他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代偿补偿机制
第九条 代偿补偿条件
(一)担保公司申请代偿补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郴州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中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市级融资担保公司。
2.规范经营,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不超范围违规经营,按规定提足风险准备金,对外投资金额、对单个企业及关联企业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规定比例。
3.被担保企业注册和经营地在本市范围内,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担保债权类型为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在银行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4.上年度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
5.当年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额(或担保余额)达到平均净资产的1.5倍以上。
6.内部管理健全,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反担保措施设置合理、风险可控。
7.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按要求定期向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及业务信息。
(二)申请代偿补偿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6年 1 月 1 日之后开展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三农”(含农户)融资担保业务,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不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个人购房或购车等消费提交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对投资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等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
2.单个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为其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的10%。单个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为其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的15%。
3.单笔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被担保企业与融资担保公司之间没有亲缘、资产、股权等关联关系。
5.申报代偿项目真实准确,融资担保机构应在扣除客户保证金、已追回金额、同期已取得的中省专项资金后,按实际承担的代偿本息申报。
第十条 代偿补偿机制、标准及相关要求
(一)代偿补偿机制、标准
当符合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由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据实申报,市财政部门按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后,按照不超过担保机构申报代偿额的20%进行补偿。
(二)相关要求
1.担保公司应于每次代偿补偿申报前,将之前申报的代偿补偿项目追偿情况和相关材料上报市财政。
2.担保机构应于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报送上一年度代偿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担保机构的管理情况,代偿补偿支持项目的管理情况、代偿补偿项目的追偿及损失情况、相关审计报告等。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代偿补偿申请须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一)代偿补偿须提供的资料
1.担保公司的代偿补偿申请书。
2.担保项目的银行代偿证明、代偿支出流水及记账凭证;担保收费凭证。
3.贷款企业营业执照及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农户及农村经营合作组织只需提交相关经营证明。
4.借款合同、担保(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项目评审意见表等相关材料。
5.担保项目情况说明(含基本情况、代偿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代偿补偿条件进行简要说明)。
6.追偿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7.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对担保公司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规模,市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向担保公司下拨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追偿。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由担保机构进行追偿。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高于其代偿本息部分应上交市财政部门,在次年申报风险补偿时予以扣除。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清收。
第十四条 项目损失核销。融资担保机构是呆账核销的责任主体,要不断健全呆账核销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责任和问责,有效防范各类道德风险,严格按《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湘财金〔2017〕57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除追回所得补偿资金、取消代偿补偿资格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